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佩穎被告游敏容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佩穎、游敏容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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