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