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 陳清雄 視同上訴人 陳基榮
郭沛汝郭妙如 被上訴人 楊喬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1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度營簡字第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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