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宜補字第40號原告 林育世 上列原告林育世與被告 許世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