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 張懿慈 訴訟代理人 黃福裕 律師被告 艾恒安 (HUGOAURELIOESPINOZABENAVENTE)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婚字第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二、離婚事件。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公布、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同法第197條第2項亦有規定。本件離婚事件於101年1月4日繫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嗣經該院於101年8月13日以101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於101年6月1日尚未終結,是本件離婚事件有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張懿慈與祕魯國人民即被告艾恒安(HUGOAURELIOESPINOZABENAVENTE)於民國96年5月27日結婚,被告婚後雖來臺與原告共同生活,惟自97年7月間被告藉口返鄉探親離去,雖承諾不日即會返臺,然離臺後對原告不聞不問,甚至不願原告至秘魯同居或探視,原告利用休假期間曾二次入境秘魯欲與被告見面,第一次見面(99年
7月30日至同年8月9日間)被告即明確告知不願維持與原告間之夫妻關係亦不願返臺與原告同居;第二次見面(99年11月23日至100年1月3日間)原告在地聘請律師欲辦理離婚手續,竟發現被告未曾向該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自無法在該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經向被告確認,其坦承兩造於96年間在臺結婚後,雖有至我國外交部、駐祕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祕魯國外交部辦理結婚公證書之認證,但目的僅在辦理被告在臺之居留證,其既然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即在秘魯無辦理離婚之必要,亦不願隨原告返臺辦理離婚登記,是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與被告係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影本、經我國外交部、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祕魯國外交部認證之結婚公證書影本等證,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7月間以返鄉探親為由出境後,即對原告不聞不問,亦未曾主動聯絡原告,甚至不願原告至秘魯同居或探視等情,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被告之入出境紀錄結果,被告確於97年7月27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記錄,有該署101年2月1日移署資處丹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100年5月26日修正生效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祕魯籍,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2樓,則兩造本件離婚事件,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次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
1項第5款有明文規定,且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為同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在此狀態繼續中,即與上開條文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經查,本件被告於97年7月間離家後,即未再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迄今已逾4年,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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