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編號四、五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編號六、七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編號八、九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編號八、九所定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
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年3月29日│81年5月10日│81年12月10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81年度偵字第8378號│81年度偵字第8378號│81年度偵字第2655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81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82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判決日期│81年10月22日│81年10月22日│82年9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81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82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決├────┼─────────────┼─────────────┼─────────────┤││確定日期│81年10月22日│81年10月22日│82年9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6│├────────┼─────────────┼─────────────┼─────────────┤│罪名│施用毒品│非法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褫奪公權│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三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第5款││├────────┼─────────────┼─────────────┼─────────────┤│犯罪日期│84年8月3日│84年3月1日│85年12月1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84年度偵字第5536號│84年度偵字第5536號│86年度偵字第40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判決日期│85年1月19日│85年1月19日│86年11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非字第163號│84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96年度台非字第48號││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8日│85年1月19日│96年3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褫奪│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期間或罰金額│公權一年六月│││├────────┼─────────────┼─────────────┼─────────────┤│附註││││└────────┴─────────────┴─────────────┴─────────────┘┌────────┬─────────────┬─────────────┬─────────────┐│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12月1日│94年9月26日│95年2月23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86年度偵字第15584號│95年度偵字第1833號│95年度偵字第66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86年度易字第5560號│95年度簡字第53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判決日期│86年11月13日│95年4月20日│95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易字第5560號│95年度簡字第53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決├────┼─────────────┼─────────────┼─────────────┤││確定日期│86年12月5日│95年5月29日│95年9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