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王君揚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慕筑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楊德一 律師

反訴被告 廖明韵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就反訴被告廖明韵未合法辯論終結,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巫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