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甲○○
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新臺幣/元):
┌─┬────┬───┬───────┬────┐│項│證券名稱│數額│起訴日收盤價格│共計││││(股)│(即96.12.27)││├─┼────┼───┼───────┼────┤│一│環電│3,000│17.55│52,650│├─┼────┼───┼───────┼────┤│二│矽統科技│5,000│11.2│56,000│├─┼────┼───┼───────┼────┤│三│ 正崴 │50│68.3│3,415│├─┼────┼───┼───────┼────┤│四│台新金│413│13.3│5,493│├─┼────┼───┼───────┼────┤│││││11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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