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於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欄位│行數│原記載內容│更正後內容│├──┼───┼────┼───────────────┼───────────────┤│一│主文欄│倒數第二│…(略)…;緩刑叁年,並應依檢│…(略)…;緩刑叁年,並應依檢││││行起│察官之執行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察官之執行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二│理由欄│理由「叁│…(略)…,予以宣告緩刑,並命│…(略)…,予以宣告緩刑,並命││││」之倒數│被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被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第二行起│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用啟自│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用啟自│││││新。│新;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三│據上論│第二行起│…(略)…、第2項第5款,修正│…(略)…、第2項第5款、第93│││斷欄││前刑法第56條、…(略)…│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