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肇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補提曾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書以及相關協商資料。
二、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三、補提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註:請據實詳填下列各項,「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
(一)、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期間(民國99年迄今)有無工作?若有,請提出99年至今每月薪資單或者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二)、列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例如:膳食費若干元、水費、租金若干元...),並提出相關單據釋明之。又該費用係個人之生活費或全家之生活費,有無與何人共同分擔?
(三)、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之人(例如:父母或小孩)?若有,請釋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對象?每月支出數額多少?
2.該扶養對象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
3.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若有下列財產請詳列出(並請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⒈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資料⒉動產:如車輛等(提出汽車行照)⒊現金:存款資料(存款證明或存褶影本)⒋債權:對象為何人、金額⒌票據、股票、基金⒍其他收入:租金、政府補助、贍養費、退休金、佣金
、定期保險給付、保單獲利等收入⒎提出全部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影本(包括聲請
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而受益人為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
)★並說明:上列各該保險如何分紅(每幾年領回多少金
額一次)、滿期金為何(何時期滿,期滿可領多少金額)?
五、提出債權人清冊以及債務人清冊。
六、聲請人目前居住於何處?若該住處係租賃而得,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七、據查,聲請人前於99年8月間曾向本院聲請清算,嗣於99年10月4日撤回,請說明為何當時撤回清算之聲請。
八、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