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