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犯罪日期│97年10月初某日│98.03.0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776號│1780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號│99年度上易字第5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24│99.06.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99年度上易字第5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15│99.06.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1967號│1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