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產物)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四項、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宣告刑│臺幣97293元,罰金如│臺幣168831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8.12.26│98.05.0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2號│236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號│99年度上訴字第43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16│99.04.07││├─┼──────┼──────────┼──────────┼──────────┤│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號│99年度上訴字第4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16│99.04.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26號│1316號││└────────┴──────────┴──────────┴──────────┘執行起訖:99.05.20至102.05.19,無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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