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釣竿叁支及撈網壹具,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丙○○(聲請書誤繕為 賴俊秋 )及乙○○等三人涉犯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號為緩起訴處分。又本案所扣得之釣竿三支及撈網一具,皆為被告丙○○所有且供被告等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審核屬實,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