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緣聲請人於94年12月9日向相對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同段370地號土地其中之200平方公尺,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5,226,875元,約定簽約時交付定金500,000元,土地分割後3日內交付4,000,000元,餘款待產權移轉登記完畢後3日內給付。相對人為擔保聲請人前開買賣債權之履行,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債務清償期為95年2月12日,並於94年12月12日經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業已依約給付合計4,500,000元之價金,詎清償屆期後相對人卻未依約履行,且因相對人之故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匯款單影本及支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礁溪鄉│玉田││371│田││24│00│全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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