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原告 張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63,009元及自民國8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6.425%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504元債權不存在,然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爰命原告於7日內依主文所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