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75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廖洪傑 被告 施建廷 即 施豊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