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秀琴 被告 吳芷涵 法定代理人 吳青松
曾雅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品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