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政億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億 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告豐鋮鋼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民事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與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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