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0號原告 莊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鄧芒花 之繼承人、 鄧顏紅 杮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適格之全體被告(即補正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更正起訴狀」,並提出被繼承人賴鄧芒花、鄧顏紅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二、經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起訴已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記載適格之全體被告(即補正完整被告姓名、住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更正起訴狀」,並提出被繼承人賴鄧芒花、鄧顏紅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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