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憲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9205號被告林憲偉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月3日期滿,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新北地檢署101年度紅保字第1337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於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98條,因僅為條號變更,毋庸比較新舊法,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部分:經查,被告林憲偉所涉前揭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92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3年1月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惟該等商品之圖樣並未取得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登記之商標權,被告此部分亦未構成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此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確認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9205號偵查卷可參,該等商品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無據,尚難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附表一:│├──┬────────────┬────────┤│編號│扣案之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拉拉熊繞線器│8個│├──┼────────────┼────────┤│2│仿冒拉拉熊耳機塞│236個│├──┼────────────┼────────┤│3│仿冒拉拉熊耳機塞│145個│││(2人組)││├──┼────────────┼────────┤│4│仿冒拉拉熊短繞線器│158個│├──┼────────────┼────────┤│5│仿冒拉拉熊可彎手機架│35個│├──┼────────────┼────────┤│6│仿冒拉拉熊立體手機架│10個│├──┼────────────┼────────┤│7│仿冒拉拉熊手機殼(紙盒)│16個│├──┼────────────┼────────┤│8│仿冒拉拉熊手機殼│225個│├──┼────────────┼────────┤│9│仿冒拉拉熊手機袋│10個│├──┼────────────┼────────┤│10│仿冒拉拉熊ipad2保護殼│10個│├──┼────────────┼────────┤│11│仿冒拉拉熊汽車靠枕│6個│├──┼────────────┼────────┤│12│仿冒拉拉熊零錢包│6個│├──┼────────────┼────────┤│13│仿冒iphone手機殼│1個│└──┴────────────┴────────┘┌────────────────────────┐│附表二:│├──┬────────────┬────────┤│編號│扣案之商品名稱│數量│├──┼────────────┼────────┤│1│靴下貓繞線器│5個│├──┼────────────┼────────┤│2│靴下貓可彎手機架│12個│├──┼────────────┼────────┤│3│靴下貓手機殼│261個│├──┼────────────┼────────┤│4│小雞短繞線器│49個│├──┼────────────┼────────┤│5│小雞零錢包│6個│├──┼────────────┼────────┤│6│小雞汽車靠枕│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