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65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李文生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文生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文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文生之遺產管理人,茲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等之執行程序刻正辦理李文生所遺土地拍賣相關事宜,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聲請。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文生之遺產管理人,有聲請人提出之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業已聲請公示催告,本院以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二)經查,被繼承人李文生遺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下同)486,000元、41,00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於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價格核定為8,360,000元、520,000元、550,000元、1,260,000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就苗栗縣○○鎮○○段○○○○○○○○號之拍定價額則為544,000元、1,184,000元,此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信105年助執字第00000000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竹執乙104年助執字第00000000號、臺灣苗栗地院苗院美103司執助恭字第563號函文影本附卷可查。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現應值為12,945,000元。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李文生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1,906元(內含閱卷影印費126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用500元、戶政規費30元、出差費25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李文生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暨收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
(四)綜上,本院斟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及管理事務之繁簡,並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財政部所制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適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129,450元,以及墊付費用1,906元,合計共131,356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墊費用於131,356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