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264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9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6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1月13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8年11月1日縮刑期滿)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及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