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債權人 林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攸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有權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述及LINE對話,台端為申二有限公司之業務員,且債務人蔣攸青給付之貨款,應由台端繳回申二有限公司,則買賣契約當事人應為申二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蔣攸青。)
二、債務人蔣攸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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