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被告嘉鴻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泰安 訴訟代理人 鄭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原告是否有依系爭合約交付T.A.F.國家實驗室檢驗報告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