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財源選任辯護人簡銘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財源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財源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於103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475號判決處拘役20日、20日,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4月26日入監執行在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已消滅,其羈押即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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