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Alex.
乙○○Beth.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丙○○(HollyLeeMuir)
丁○○(TrenaReneeCampbell)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AlexanderScottBrodine)(男,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乙○○(BethAnneBrodine)(女,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共同收養戊○○○(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即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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