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碧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7,715元(含本金87,039元、已結算之利息10,201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0,4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以外,尚餘2,2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