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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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碧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7,715元(含本金87,039元、已結算之利息10,201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0,4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以外,尚餘2,2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