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簡字第773號原告 杜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律師被告 柳世朋 (原名 柳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