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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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

原告 陳世一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被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卻分別起訴,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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