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訴訟代理人  趙錦谷
訴訟代理人  古裕民
被   告  張茂椿
上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五頁第十行「‧‧。是原告」之記載,
應更正為「‧‧。是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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