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施慶南 (歿)前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債務人 施小君
一、債務人施小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施慶南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慶南發支付命令部分,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施慶南已於民國98年8月2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