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25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