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
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