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於九十三年九月間至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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