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