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4號
原告甲○○
被告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月○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裁定限原告於114年○月○日前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且已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93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7頁),從而難認原告本件起訴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