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李建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毅 等2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085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