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8號抗告人 林明德 即 林瑞逢
林瑞生 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3月8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自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即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即抗告人林明德即林瑞逢、林瑞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福營造公司)向相對人承攬「國道6號南投段第C602標東草屯交流道及國姓段工程-河曲高架橋懸臂共構段及分離段工程」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75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5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興福營造公司因施工進度落後、履約不力,相對人遂於95年6月19日與興福營造公司終止合約,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相對人對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675萬元之抵押債權存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業據相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道C602標專案工務所(九五)中工C602專案發字第730號函、本院雲院隆96執癸字第11579號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原審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興福營造公司原係以每立方米120元之價格,向相對人承包上開國道工程之基礎開挖部分,相對人卻僅以每立方米29元給付,此部分短差450餘萬元;又相對人依約應提供興福營造公司柱模及進行柱模組立,相對人卻未為之,後由興福營造公司自行組立,此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興福營造公司205萬元之追加工程款;另相對人依約尚分別有700萬元左右及250萬元之工程尾款及保留款未給付予興福營造公司。基上,相對人對抗告人等並無抵押之債權存在,且興福營造公司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歷經3次颱風,機械泡水損失慘重,相對人亦未補償興福營造公司,興福營造公司因此被迫解散,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實無理由,原裁定准其拍賣顯有錯誤,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惟查,抗告意旨所爭執者,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抗告人遽而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土地101年度抗字第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埔尾││0000-0000│養│98.76│全部│林瑞逢所有││0│││││││││││1││││││││││├─┼───┼────┼───┼───┼────────┼─┼──────┼───────┼───────────────┤│0│雲林縣│水林鄉│埔尾││0000-0000│養│315.23│17分之8│林瑞生應有部分8/17││0│││││││││││2││││││││││├─┼───┼────┼───┼───┼────────┼─┼──────┼───────┼───────────────┤│0│雲林縣│水林鄉│埔尾││0000-0000│旱│2761.19│5500分之522│林瑞逢應有部分522/5500││0│││││││││││3││││││││││├─┼───┼────┼───┼───┼────────┼─┼──────┼───────┼───────────────┤│0│雲林縣│水林鄉│埔尾││0000-0000│旱│2761.19│5500分之406│林瑞生應有部分406/5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