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乙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乙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乙勝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5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據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47、4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於附表編號4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理由)。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張乙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日│100年4月6日│100年1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7、767號│字第257、767號│字第257、76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47號│100年度訴字第447號│100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97號│、第497號│、第4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8日│100年7月8日│100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47號│100年度訴字第447號│100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97號│、第497號│、第497號││決├────┼──────────┼──────────┼──────────┤││判決確定│100年7月24日│100年7月24日│100年7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1862號(編號1至3│││││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3日│100年5月22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053號│字第106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42號│100年度訴字第6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9月21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42號│100年度訴字第686號│││決├────┼──────────┼──────────┼──────────┤││判決確定│100年8月1日│100年9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助│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字第584號│第25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