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 蕭麗瓊 代理人 廖文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詹德惠詹楊絨 於民國(下同)80年7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7月5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並於82年
9月23日變更權利價為最高限額7,9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永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緯公司)於①②88年8月24日、③④88年8月27日邀同第三人 詹德敏 、詹楊絨、 黃俶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516,000元、②2,064,000元、③344,000元、④1,376,000元,詎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院 雲院瑜 93執癸字第5920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月17日雲院恭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101年1月20日、101年2月9日、101年3月30日送達相對人蕭麗瓊、第三人詹德惠、第三人詹德敏(即第三人詹楊絨之繼承人),惟第三人詹德敏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相對人、第三人詹德惠分別於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8日具狀表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係因第三人詹德敏於82年9月23日偽造並行使其時抵押物所有人詹德惠名義之私文書,將權利價值由3,120,000元變更至7,900,000元,茲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3號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為證。
且第三人永緯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前亦有第三人 詹德寬 、詹德敏所有之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拍賣已訖,蓋應得清償永緯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足矣云云。然依相對人、第三人詹德惠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2年3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虎新││0000-0000│建│102.70│全部│重測前:虎尾段65-83地號││0│││││││││││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1│雲林縣虎尾鎮中│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5.51│194.││全部│重測前:虎尾││0│000│39-0000地號│華路18號│造│二層62.99│01│││段5144建號││1│││││三層62.99│││││││││││騎樓15.48│││││││││││梯間7.0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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