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竹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9日下午2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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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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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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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4月15日│302,100元│95年4月17日│PC0000000│竹源貿易有│華南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限公司│大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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