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2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9日上午10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二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丁○○○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
被告丙○○、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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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參仟壹佰│自民國91年7月1日│自民國92年1月2日起│
│肆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8.1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肆仟參佰│自民國91年7月1日│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
│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7.12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伍仟伍佰│自民國91年7月1日│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
│貳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7.12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伍│自民國91年7月1日│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
│拾伍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7.12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參仟壹佰│自民國91年7月1日│自民國92年1月2日起│
│肆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8.1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肆仟參佰│自民國91年7月1日│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
│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7.12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