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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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裁定
96年度彰交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704號),本院於96年2月26日所為簡易判決(
96年度彰交簡字第6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號欄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
庭刑事裁定96年度彰交簡字第69號」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彰化簡易庭刑事判決96年度彰交簡字第6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號欄有如主文所載之誤載,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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