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5號債權人 黃双喜 即威鈞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債務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應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又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黃双喜即威鈞工程行」抑或為「 黄双喜 即威鈞工程行」?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印文。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未載明請求之利率。
㈢請就上述二點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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