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新北市立鶯歌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俊峰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王世明 輔佐人 劉兆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有將「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誤繕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