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 楊台欣
7號法定代理人 郭秀艷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4,9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嗣原告於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第二審民事庭依上訴審程序審理後,聲明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9,076元,及其中16萬4,91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4,157元自民事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原告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經核原告超過移送前所請求範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
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