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熙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熙榮准以新臺幣柒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熙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自民國100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查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如以相當之金額具保後,應無對被告為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