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慶修
周信孝 林慶芳 林 劉綉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秀冠 因100年度訴字第199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