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詣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詣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詣喆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客觀事證,被告如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蘇詣喆坦承有行使偽造公文書行為,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如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之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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